糖尿病 诊断标准 糖尿病的诊断依据是血糖和临床症状。以下诊断标准是1999年WHO、IDF公布,同年得到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会等认同,并建议在中国执行。
血糖浓度单位:mmol/l
静脉(全血) 毛细血管 静脉(血浆)
(糖尿病)
空 腹 ≥6.1 ≥6.1 ≥7.0
服糖后2小时 ≥10.0 11.1 ≥11.1
(糖耐量损害)
空 腹 <6.1 <6.1 <7.0
服糖后2小时 ≥6.7 ≥7.8 ≥7.8
(空腹血糖损害)
空 腹 >5.6<6.1 >5.6<6.1 ≥6.1<7.0
服糖后2小时 <6.7 <7.8 <7.8
血糖浓度单位:mg/dl
静脉(全血) 毛细血管 静脉(血浆)
(糖尿病)
空 腹 ≥110 ≥110 >126
服糖后2小时 ≥180 ≥200 >200
(糖耐量损害)
空 腹 <110 <110 <126
服糖后2小时 ≥120 ≥140 ≥140
(空腹血糖损害)
空 腹 >100<110 >100<110 ≥110<126
服糖后2小时 <120 <140 <140
[诊断要求的几点说明]
(一)确诊为糖尿病:
1、具有典型症状,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后血糖≥200mg/dl (11.1 mmol/l)。
2、没有典型症状,仅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后血糖200mg/dl (11.1 mmol/l)应再重复一次,仍达以上值者,可以确诊为糖尿病。
3、没有典型症状,仅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后血糖200mg/dl (11.1 mmol/l)糖耐量实验2小时血糖200mg/dl(11.1mmol/l)者可以确诊为糖尿病。
(二)可排除糖尿病:
1、如糖耐量2小时血糖140-200 mg/dl(7.8-11.1 mmol/l)之间,为糖耐量减;如空腹血糖110-126 mg/dl(6.1-7.0 mmol/l)为空腹血糖受损,均不诊断为糖尿病。
2、若餐后血糖<140mg/dl(7.8 mmol/l)及空腹血糖<100mg/dl(5.6mmol/l) 可以排除糖尿病。
[注 释]
1、严重症状和明显高血糖者,要求血糖值超过以上指标即可确诊。
2、在急性感染、外伤、手术或其他应激情况下,虽测出明显高血糖,亦不能立即诊断为糖尿病。
3、无症状者不能依一次血糖值诊断,必须另一次也超过诊断标准。
4、儿童糖尿病多数症状严重,血糖高,尿糖、尿酮体阳性,无需做糖耐量试验少数症状不严重者,则需测空腹血糖或糖耐量试验。
《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1、有典型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糖高于11.1mmol/L(200mg/dl)。
2、查空腹血糖时,两次或两次以上高于7.8mmol/L(140mg/dl)。
3、空腹血糖不超过7.8mmol/L,怀疑为糖尿病者,可做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服糖后2小时血糖超过11.1mmol/L。若无糖尿病症状,尚需另有一次血糖超过11.1mmol/L。上述血糖值为静脉血浆葡萄糖浓度。
《1997年美国糖尿病协会提出的糖尿病诊断标准》
1、有糖尿病症状,并且任意血糖≧11.1mmol/L。
2、空腹血糖≧7.0mmol/L。
3、糖耐量试验2小时血糖≧11.1mmol/L。OGTT仍按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进行。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患者,在另一天重复上述检查,若仍符合三条标准之一者即诊断为糖尿病。
糖耐量试验服糖后2小时血糖≧7.8mmol/L,但又低于11.1 mmol/L诊断为
耐量低减。空腹血糖高于或等于6.1mmol/L,但又低于7.0mmol/L诊断为空腹葡萄糖受损。对怀疑有妊娠糖尿病者,采用100g葡萄糖耐量试验进行诊断。100g葡萄糖耐量试验的结果按美国国家糖尿病资料组审定的O'Sulivan标准作出诊断,诊断标准见表1。
表1 O'Sullivan诊断标准(静脉血浆)
时 间 空腹 服糖 100克 1小时 2小时 3小时
血糖 (毫摩尔/升) 5.9 10.6 9.2 8.1
血糖 (毫克/分升) 105 190 165 145
诊断成立 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糖、值达到或超 过上列数值
妊娠糖尿病采取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也是可行的。
[常见缩写]
WHO--世界卫生组织 IDF--国际糖尿病联盟 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会
OGTT-糖耐量试验 IGT--糖耐量损害 IFG--空腹血糖损害
DM---糖尿病 mmol/L--每升毫摩尔 mg/dl--每分升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