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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际对癫痫分类概况。

癫痫病的分类,各家认识不一,也是癫痫研究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几种不同的分类法。有按临床、病因分类的,有按解剖、脑电图分类的,也有的从治疗角度分类,或按发病年龄分类等。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癫痫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看法,加之癫痫的病因和症状极为复杂,近代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癫痫进行研究,并将各自研究的成果应用于本病的分类上,所以造成癫痫的分类繁多,甚至出现一种混乱状态。但概括起来不外乎3大方面。

一是按病因将癫痫病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有的也叫做真性癫痫和症候性癫痫)。即在临床上发病于青少年期,找不到病因,亦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者属于前者。任何年龄层的癫痫发作,找到有关癫痫发作的病因或神经系统有阳性体征者,为继发性癫痫。

二是按临床发作症状表现,区分为不同类型的癫痫,如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植物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等。

将上述两项分类依据结合起来,是临床上一种简单的癫痫分类法,即在临床发作类型之前冠以原发性或继发性,如原发性癫痫大发作。

三是按脑电图描记的图形进行分类。如1934年在英国伦敦为纪念Jaskson诞辰100周年纪念日举行了国际神经学会、国际癫痫学会上, lennox报告了癫痫失神发作的病人,约90%在发作时或者间歇期有3周每的棘慢波综合,并合名为失神小发作。此后,引起学者对癫痫脑电图描记的极大重视。并通过一些资料说明脑电图描记对癫痫的诊断,有4种类型可以明显地区分出来,即大发作、小发作、小发作变异、精神运动发作。这种分类学的观点出发,则意义不大。因为临床所见的发作类型与脑电图记波型之间,并无完全相应的关系。尽管应用脑电图描记作为癫痫的分类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已被大多学者所接受。

另外,还有根据发作的诱因性质分为情感性癫痫、反射性癫痫(光源性癫痫、音乐性癫痫、电视性癫痫)。又如有学者依癫痫发作昼夜关系分为觉醒性癫痫、睡眠性癫痫发作及不定性癫痫发作。前者有癫痫发作在觉醒或睡眠中的规律性,后者无规律性,昼夜都可发作。有的学者又以年龄角度进行分类,如新生儿癫痫、小儿癫痫、青春性癫痫和晚发性癫痫。

多数学者认为,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分类对于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均有促进作用。尤其是癫痫的有效治疗,更取决于癫痫病分类繁杂的状态,国际抗癫痫联盟在 1964年组织以法国的Gastaut等人为主的一些专家草拟了一个国际分类法,由出席国际抗癫痫学会、国际癫痫学会、国际脑波和生理学会的代表,组成了用语委员会,对Gastaut等的分类草案进行了审查,并把癫痫发作国际分类试行草案颂于"Epilepsia"杂志上。1969年经国际抗癫痫联盟、世界神经病学协会上、世界神经外科协会、国际在"Epilepsia"杂志上正式发表了第一个国际癫痫发作分类法建议,并称为癫痫发作的临床和脑电图分类法。但大多数人称为Gastaut分类法。

后来,经过几次讨论会,国际抗癫痫联盟的分类和名词和委员会在1981年8月"Epilepsia"杂志上发表了国际抗癫痫联盟分类和命名委员对癫痫发作的临床和脑电图分类的修改建议。这个建议是在1969年分类的基础上,由国际联盟成立的专门的国际抗癫痫联盟分类和命名委员会所提出的官方文件,即第 2次国际分类法。此与第一次分类相比,只保留了(1)临床发作类型(2)脑电图发作类型(3)发作间歇期脑电图表现,而删去了解剖学基础、病因和年龄。

1985年8月,在德国汉堡举行了第16届国际癫痫学术会议,提出了国际抗癫痫联盟关于癫痫和癫痫综合征的国际分类法的建议。这是第3次国际分类。

1985年癫痫和癫痫综合征分类法提交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全会审定以后,国际抗癫痫联盟分类和合名委员会根据各地应用1985年方案所取得的经验和意见又作了精简和修改,这是第4次癫痫国际分类,也是国际最新分类,并发表在1989年"Epilepsia"杂志上.

癫痫分类,从无到有,从片面到完善,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为了使读者了解历史上分类进展情况,本书专门就国际第2次、第3次、第4次分类进行了归类,并附录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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