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对癫痫综合症的概述及分类建议。
癫痫发作的是按发作特点进行分类的方法。但该分类方法不能反映病因、年龄特点以及转归。有时一个患者可有多种形式的发作,按照发作形式做为诊断名称也有困难。
1989年国际抗癫痫疾患及癫痫综合征重新进行了分类,其分类方法,将众多的癫痫疾患及癫痫综合征重新进行了分类,其分类根据如下:1.按发作形式及脑电图分为部分性及全身性。2在各种发作中再按病因分为特发性、症状性及隐源性。特发性癫痫指的是除可能与遗传因素有关外找不到其它原因,往往有年龄特别;症状性癫痫指中枢神经系统有已知的原因;隐源性癫痫指的是一些推测是症状性的,但其病因不明。
1995年全国第7届小儿神经学术会议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国际抗癫痫协会提出癫痫及癫痫综合征分类原则,提出以下分类建议。
癫痫分类建议(1995年全国第7界小儿神经学术会议)
一、 表现为部分性(限局性)发作的癫痫
(一) 原发性(特发性)
1. 具有中央-颞部棘波的小儿良性癫痫
2. 具有枕区放电的小儿癫痫
(二) 继发性(症状性)或隐源性
1. 小儿慢性进行性部分性连续性癫痫
2. 额、颞、顶或枕叶癫痫
二、 表现为全身性发作的癫痫
(一) 原发性(特发性)
1. 良性家族性新生儿惊厥
2. 良性新生儿惊厥
3. 良性婴儿肌阵挛性癫痫
4. 小儿失神癫痫
5. 少年失神癫痫
6. 少年肌阵挛癫痫
7. 觉醒时强直-阵挛大发作性癫痫
(二) 继发性(症状性)隐源性
1. 小婴儿癫痫性脑病伴爆发抑制(大田原综合片)
2. 婴儿痉挛
3. Lenox-Gastaut综合征
4. 肌阵挛起立不能性癫痫
三、 尚不能确定是部分性或全身性发作的癫痫
(一) 婴儿期严重肌阵挛性癫痫
(二) 发生于慢波睡眠时有持续性棘慢波的癫痫
(三) 获得性失语性癫痫
四、 各种诱发因素促发的癫痫及特殊综合征
(一) 热性惊厥
(二) 反射性癫痫
(三) 其它